關于印發《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滬府發〔2016〕110號)的要求,本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工作。為保證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現將《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為了保證本市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制度的實施,根據《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滬府發〔2016〕110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制定本細則。
一、保險年度
本市實行長護險年度,第一類人員的長護險年度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哪甓葓绦?;第二類人員的長護險年度參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哪甓葓绦?。
二、登記繳費
先行試點期間暫不執行長護險登記繳費,具體有關事項另行發文規定。
三、需求評估申請登記
參保人員需進行長護險需求評估的,按規定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受理機構進行申請。
四、需求評估
符合申請條件的參保人員在申請受理后,需按規定接受長護險定點評估機構的評估(具體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長護險試點實施前,已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且在評估有效期內(2年)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長護險,根據評估等級,享受長護險規定的相應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第一類人員的待遇享受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已按規定辦理申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手續,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規定等級且在評估有效期內的,可按規定享受長護險待遇。
(二)第二類人員的待遇享受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在集中登記繳費期內完成繳費且享受城鄉居保待遇的,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規定等級且在評估有效期內的,可在長護險參保年度內按規定享受長護險待遇。
(三)社區居家照護待遇
1.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后,社區居家照護服務時間根據相應的評估等級進行確定。
2.對于評估等級為五級或六級者,享受社區居家照護滿1個月或連續接受社區居家照護服務半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選擇每月增加相應的服務時間或領取現金補助,選定后,原則上在一個評估有效期內不得更改。
六、住院醫療護理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對于長護險第一類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護理費用,長護險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參照職保住院相應的標準,并與當年度發生的職保住院費用合并計算。
長護險年度內,職保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發生調整的,長護險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護理費用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隨同調整。
(二)長護險第一類人員在一個長護險年度內住院醫療護理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服務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長護險基金參照職保標準按規定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服務費用,由長護險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自負。
(三)長護險第二類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護理費用,長護險基金起付標準參照城鄉居保住院相應的標準,并與其當年度發生的城鄉居保住院費用合并計算。
長護險年度內,城鄉居保住院起付標準發生調整的,長護險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護理費用的起付標準隨同調整。
(四)長護險住院跨年度的,第一類人員按實際結算時年度的職保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第二類人員按實際結算時年度的城鄉居保起付標準執行。
(五)在同一長護險年度中,參保人員新參加或者恢復參加,其住院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七、保險憑證
長護險使用《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作為憑證,參保人員在本市長護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護理服務機構”)享受服務時,應當出示其憑證。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憑證進行核驗。
八、政策銜接
長護險試點期間,對已參加本市高齡老人醫療護理計劃試點(以下簡稱“高齡試點”)的人員:
(一)在高齡試點的評估有效期內享受高齡試點待遇的人員,可自主選擇繼續享受高齡試點的居家醫療護理服務,直至評估有效期滿;或是按長護險有關規定,選擇申請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應長護險待遇(在長護險需求評估期間,其原高齡試點待遇不變)。
(二)不在高齡試點的評估有效期內的人員,高齡試點待遇停止享受,可按《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長護險。
(三)因評估有效期中止(終止)、或發起狀態評估等原因需要重新評估的,按《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個人帳戶和綜合減負
長護險第一類人員職保的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以用于支付其發生的符合長護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護理的自負部分費用。
長護險第一類人員發生的長護險住院醫療護理的自負費用,計入其個人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納入職保綜合減負范圍。
十、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城鄉居保中的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十一、其他
(一)本市老紅軍、離休干部、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不實行個人自負費用,不設長護險基金的住院醫療護理起付標準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其發生的符合長護險規定的服務費用,由長護險基金全額支付。
(二)符合職?;虺青l居保的大病費用和其他特殊治療費用不納入長護險住院醫療護理支付范圍。
(三)符合長護險規定的社區居家照護、養老機構照護的服務費用,不計入長護險基金的住院醫療護理起付標準。
(四)長護險基金住院醫療護理起付標準和長護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五)試點期間,先行試點的三個區不實行登記繳費和籌資,長護險基金不實行分賬核算。
(六)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